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康隆建
謝玉娥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致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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