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548號原告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原告 王廷熙 原告與被告kiki5427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移除雅虎奇摩網站之「無名小站」上之言論,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10,900+3,000-10,9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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