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源選任辯護人徐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