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246號聲請人 李芳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相對人 李水清 關係人 李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聲請人甲○○性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