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23號原告 莊岳峯 被告 吳政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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