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李雪霞
訴訟代理人 張仁豪
被 告 李育誠
被 告 謝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汝
註:因原告漏未陳報被告2人實際占有系爭房屋之期間,故再開
辯論,請原告速補正被告2人實際占用系爭房屋期間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