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莉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永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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