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洪銘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旭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
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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