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肆萬叁仟元│AY00一五七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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