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 謝明朝 即元鴻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九號、六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皆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伍軍工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壹萬壹仟零玖拾玖│AA三五五八四七││││馨誼│││元│九││├─┼─────────┼─────────┼───────────┼────────┼────────┼──┤│2│永殷機械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叁萬捌仟玖佰陸拾│AE三九二0九0││││司│││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