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文弘 │台北商銀中壢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捌萬伍仟捌佰陸拾│QG二0八五九七│││││││元│九││├─┼─────────┼─────────┼───────────┼────────┼────────┼──┤│2│洪文弘│台北商銀中壢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伍萬零捌佰元│QG二0八五九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