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貳萬柒仟貳佰陸拾│IB0000九0││││限公司桃竹分公司│行││元│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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