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許明仕
被 告 任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任振瑋於民國(下同)102年4、5月間,以急需現金週
轉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並向原告表示約
2、3個月即可歸還借款。詎料,被告於收受借款後,並未依
約還款予原告,屢經原告催索,均置之不理,之後並避不見
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
到庭所為之陳述略以:
其未向原告借款等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
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
院81年度台上第2372號、98年度台上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
)。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2年4、5月間,因急需
現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5萬元,並向原告表示約2、3個
月即可歸還借款,然屆期並未清償之事實,提出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94號起訴書、偵訊筆錄、談
話錄音光碟譯文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被告於本院103年
度竹簡字第17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103年度訴字第
170號刑事案件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
94號偵查案件偵審中,均否認有向原告借款(見前開偵查卷
第98、190頁,103年度訴字第170號卷第42頁背面、103年度
審訴字第152號卷第38頁背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偵審案卷查核明確。再者,依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見本院
卷第9頁至10頁背面)觀之,被告雖向原告表示「(原告:
不是啊,你現在欠我們的錢,要怎麼處理?)我先跟我哥…
、因為他欠然後他…(原告:不是啊,那你現在自己欠的45
萬呢?)等我退伍好不好沒有。(原告:等你退伍,你那時
都說要退伍了。)還沒,因為那時候算,還沒啊,因為沒有
折抵。(原告:不是啊,你要直接我們去跟你家人講,這樣
就好啦。)不是,因為我爸媽離婚,你也知道。(原告:不
是啊,你這樣子,不是啊,那你現在差我們的錢,你是要現
在打算怎樣子處理?)我退伍找工作。(原告:退伍找工作
?)對啊。…」等語,然而被告於偵訊中已陳稱:我不知道
他講什麼,我就敷衍他,因為他們一直逼我,我就盡量配合
他們,以免自己更難過等語(見前開偵查卷第190頁)。於1
03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案件中陳稱:他們叫我照唸,我是
配合他們,不然就會更慘,他們是寫好紙條,叫我照唸,我
也不知道他們有錄音,因為當時很暗等語(見該卷內第42頁
);況且,前開錄音對話內容所指是否即係本件系爭借款?
係被告向原告之借款或係代清償他人積欠之債務?語意均尚
有未明,尚難僅憑該錄音對話內容遽而認定被告有向原告借
貸系爭款項。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45萬元借款未清償云云,即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
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
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