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世道

被告周雨彣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世道、周雨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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