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世道
被告周雨彣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世道、周雨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