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劉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泛稱確認兩造間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然未明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難以特定原告所稱本票債權為
何,原告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補正訴之
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1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