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2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私酒參佰壹拾陸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松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50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7月18日確定,102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私酒316瓶(由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留置保管中),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文松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6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050
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50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2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私酒316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臺中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菸酒管理法第5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