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黃惠美 被告 高菁菁 被告 高韻庭 被告 林秀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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