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德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載明「其認事用法,至有違誤,理合先行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核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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