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芊妤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孟樺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03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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