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啓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40分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啓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40分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