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啓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40分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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