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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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關於「……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期滿而執行完畢釋放,」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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