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