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1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