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興路179
被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