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興路179
被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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