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民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民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計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高民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計2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264號判決後,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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