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訴人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蔡豐伊 被上訴人 張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貳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准依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7年3月18日起至98年2月2日止受僱伊擔任業務員,負責推銷金車系列產品並收取貨款。詎被上訴人竟陸續偽造出貨確認單,以證明客戶確有收取貨品而賒欠貨款之事實,進而將貨品運往他處銷售,侵占之貨品及銷售之貨款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合計新台幣(下同)40萬6847元,應由被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於受僱時已閱覽伊所制定之銷售管理規則(下稱系爭規則),並在末頁簽名,依該規則第4章第7節關於業務員侵占時應賠償之扣罰規定,伊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侵占金額之30%即12萬2054元作為補償,合計52萬8901元,爰依侵權行為規定及系爭規則之約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如數給付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有簽兩張保管條,只借支5000元,不是1萬5000元,1萬元之保管條伊簽名後,不知是否是公司主管拿去借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駁回上訴(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四、原審認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侵占貨品之銷售金額40萬6847元及加計30%之賠償金額12萬2054元,合計52萬8859元,並以被上訴人抗辯其有薪資
5萬元遭上訴人扣留,得以之主張抵銷為可採,因而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47萬8859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曾簽兩張保管條向伊借支5000元及1萬元,應由被上訴人未領薪資5萬0911元中扣抵,伊因法院對被上訴人財產強制執行多扣款而受領5667元,應退還予被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未領之薪資實為4萬1578元(00000-0000-00000+5667=41578),此乃被上訴人得主張抵銷之金額,被上訴人應賠償伊52萬8859元,經抵銷後,伊得請求給付48萬7281元,原審只判准47萬8859元,不足部分8842元,爰請求: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8422元(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超過上訴聲明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五、本院判斷: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簽立兩張保管條向伊借支5000元及1萬
元,業據提出該保管條為證,被上訴人對於有簽立兩張保管條之事實並不爭執,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於98年1月24日所簽立之兩張保管條分別記載:「茲保管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千元整,言明於98年2月10日歸還。」、「茲保管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元整,言明於98年2月10日歸還。」已足證明上訴人確有交付被上訴人借款1萬5000元之事實,且被上訴人自陳其借支時是拿現金,簽保管條,將來再從薪資中扣除。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向其借支1萬5000元,應由被上訴人未領薪資5萬0911元中扣抵,應屬可採。被上訴人前開所辯,顯非可取。㈡原審認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及系爭規則之約定,得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52萬8859元,被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被上訴人雖以其未領薪資5萬0911元主張抵銷,惟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支1萬5000元,應由被上訴人未領薪資5萬0911元中扣抵,業如前述,且上訴人主張其因法院對被上訴人財產強制執行多扣款所受領之5667元,應退還予被上訴人,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領之薪資實為4萬1578元(00000-0000-00000+5667=41578),自屬可採。從而被上訴人得以其未領薪資與上訴人之52萬8859元債權主張抵銷之金額為4萬1578元,經抵銷後,上訴人得請求給付48萬7281元。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47萬8859元本息,就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8422元部分,因上訴人於原審未為主張,致該院未能據為一併審究計算,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