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七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1│400││├─┼───────────────┼──────────────┼────┼───┼────┼───┤│2│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1│203││├─┼───────────────┼──────────────┼────┼───┼────┼───┤│3│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五││1│320││├─┼───────────────┼──────────────┼────┼───┼────┼───┤│4│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一││1│192││├─┼───────────────┼──────────────┼────┼───┼────┼───┤│5│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一││1│846││├─┼───────────────┼──────────────┼────┼───┼────┼───┤│6│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66││├─┼───────────────┼──────────────┼────┼───┼────┼───┤│7│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