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張新春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魏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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