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黃秋梅 被告 李瑞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