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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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毒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685號抗告人即被告 鍾碧雲
(現於法務部○○○○○○○○○附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8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碧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鍾碧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111年度毒聲字第838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書狀僅記載抗告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實際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