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芯瑀原名吳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芯瑀(原名 吳靜玉 )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服飾1件,因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據該條文立法理由謂:「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等語。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無疑。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HelloKitty」服飾乙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鑑定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8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51頁),係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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