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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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子女即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二樓,又依卷附戶籍謄本之記載,其之四十號五樓,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張雪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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