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邱國仁 被告 郭睿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17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