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94號原告 林美鳳 被告 邱政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