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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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孫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夢琦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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