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雨宸 即 謝永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雨宸即謝永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