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491號原告 呂宥家 被告 陳進坤 訴訟代理人 潘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進傑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491號原告 呂宥家 被告 陳進坤 訴訟代理人 潘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