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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