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字第2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 律師被上訴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陳宇莉 律師被上訴人 劉錦賢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律師被上訴人 方卓杰 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 律師被上訴人 王炳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
彭毓琦 被上訴人 鍾瑋驛 (原名: 鍾國華 )
朱婕 語(即 劉志康 之遺產管理人) 李逢哲 林信安 黃宏基 黃聖傑 陳炳成 徐榮彥 廖美娟 賴宏益 張庭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八行中關於「本院於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