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4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6年3月4日入監執行前開徒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0月),經累進處遇縮刑2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229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52290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