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有藥物濫用病史、感染性心內膜炎、敗血性休克,經使用抗生素六周後,仍因神智不清無法回答問題、大小便失禁等情狀,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為「植物人狀態」,出院後經家人協助照護,及持續追蹤門診,略有進步,仍須尿布及輪椅代步,而腦部功能方面,溝通仍有問題,可回答簡單問題,但無法回答一百減七等數學問題,有該院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北總企字第○九六○○○三三七一號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神智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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