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傅聖凱 被告 劉鈞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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