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金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金滿 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金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曾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竟仍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惟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二)被告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領有中度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證明(見偵卷第45、49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雖於警詢中否認犯行,但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憑(見偵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所竊得之芒果約15公斤(即25台斤),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 朱金柱 ,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10年度偵字第27042號被告高金滿女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金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7日清晨5時21分許,騎乘牌照號碼NBP-2773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朱金柱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以持長竿網子自芒果樹上摘取之方式,竊取朱金柱所有之芒果約15公斤(即25台斤,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得手後裝入其布袋內,再置放於前揭機車上後即騎乘離去。嗣朱金柱發現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朱金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 高金滿固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拿走上述芒果,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因芒果樹果實纍纍,都沒有整理過的樣子而且又在圍牆外,伊以為是沒有人的,當日晚上就還給對方,且已達成和解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朱金柱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又自卷附照片觀之,該芒果樹係種植在告訴人住家前花圃上,顯屬有人種植之他人之物,並非無主物或廢棄物,被告未經同意即逕自摘取裝袋帶走,主觀上應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犯意。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張、和解書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至告訴人於警詢時雖指訴被告另有竊得芒果25台斤(50-25=25)部分,已為被告所否認,而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訴外,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被告另有竊得此部分芒果,是此部分被告之罪嫌尚有不足,原應為不起訴處分,惟此部分之事實如成立犯罪,與上揭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