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芳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芳綺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泰國蝦貳斤、紅蟳參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不思循正當途徑獲致所得,竟又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自無足取,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並衡酌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泰國蝦2斤及紅蟳3隻(共價值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容股
110年度偵字第26947號被告張芳綺女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曾仰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芳綺前有多次竊盜紀錄,於民國107年、109年間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罰金、拘役(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9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謝永德 所經營之「統一水產」店內,假借欲購買泰國蝦2斤及紅蟳3隻(價值總計新臺幣1,000元),趁店員 黃寧湘 為其裝袋交付張芳綺後轉頭計算該水產價錢之際,未結帳就將該水產帶離該店竊盜得手,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黃寧湘發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謝永德委由黃寧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芳綺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寧湘於警詢時之指訴、在場之顧客 黃憶涵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店門口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警員之職務報告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承鋒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