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內關於「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2876號」應更正為「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238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內關於「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2876號」,顯係「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238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238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