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 陳菊 、高雄衛生局、 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 、邱俊智、 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 、屏東縣政府、 潘孟安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 、雲林縣政府、李進勇、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 、彰化縣政府、 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茂嘉 、衛生福利部、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姜郁美魏應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具體原因事實、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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