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威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麗華 (即 周添生 之繼承人)、 周俊杰 (即周添生之繼承人)、 周瑞清 (即周添生之繼承人)、 周瑞雯 (即周添生之繼承人)、 周毓楨 (即周添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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