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佳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95號、第106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湯佳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湯佳郁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別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某時,將其前所申請開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下簡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下簡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郵寄至臺中市○○區○○路○○巷○○號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古建章」之人。嗣「古建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蕭嫚君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湯佳郁之上揭渣打銀行、合作金庫、上海銀行之帳戶內,而受有損害。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湯佳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湯佳郁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簿內頁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南屯分行102年3月28日玉山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101年4月12日上桃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稽分行101年4月19日渣打商銀SCB會稽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
5月4日渣打商銀SCB會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101年3月21日第0000000000號、101年4月23日合金東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托運單配送聯影本。
三、核被告湯佳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渣打銀行、合作金庫、上海銀行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所匯入之││││││(新臺幣)│被告帳戶│├──┼───┼───────┼──────────┼─────┼────┤│一│蕭嫚君│100年12月23日│佯稱蕭嫚君先前於網路│17,123元│渣打銀行││││晚間7時37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起訴書誤載為│有誤,致蕭嫚君陷於錯││││││101年)│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二│ 李雅盟 │100年12月23日│佯稱李雅盟先前於網路│16,976元│渣打銀行││││晚間8時42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起訴書誤載為│有誤,致李雅盟陷於錯││││││101年)│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晚間8時44分││7,631元││││├───────┤├─────┤││││晚間8時48分││5,695元││││├───────┤├─────┤││││晚間8時50分││3,199元││├──┼───┼───────┼──────────┼─────┼────┤│三│ 梁展榮 │100年12月23日│佯稱梁展榮先前於網路│9,076元│渣打銀行││││晚間8時54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起訴書誤載為│有誤,致梁展榮陷於錯││││││101年)│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四│ 楊丁士 │100年12月23日│佯稱楊丁士先前於網路│20,116元│合作金庫││││晚間10時18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起訴書誤載為│有誤,致楊丁士陷於錯││││││101年)│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五│ 朱滿香 │100年12月23日│佯稱朱滿香先前於網路│11,325元│渣打銀行││││晚間9時│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朱滿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六│ 賴昱汝 │100年12月23日│佯稱賴昱汝先前於網路│10,011元│渣打銀行││││晚間8時29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賴昱汝陷於錯├─────┤││││晚間8時56分│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9,983元││││││員機操作│││├──┼───┼───────┼──────────┼─────┼────┤│七│ 陳鴻文 │100年12月23日│佯稱陳鴻文先前於網路│29,998元│渣打銀行││││晚間8時36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陳鴻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八│ 高柏祺 │100年12月23日│佯稱高柏祺先前於網路│100元│渣打銀行││││晚間9時│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起訴書漏││││││有誤,致高柏祺陷於錯│載)││││├───────┤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晚間9時│員機操作│29,987元││├──┼───┼───────┼──────────┼─────┼────┤│九│ 詹淯淇 │100年12月23日│佯稱詹淯淇先前於網路│3,989元│合作金庫││││晚間9時54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詹淯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 洪靖媛 │100年12月23日│佯稱洪靖媛先前於網路│2,828元│合作金庫││││晚上10時3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洪靖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一│高甄璘│100年12月23日│佯稱高甄璘先前於網路│29,989元│上海銀行││││晚間9時56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高甄璘陷於錯├─────┤││││晚間9時58分│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14,974元││││├───────┤員機操作├─────┤││││晚間11時││14,991元││││├───────┤├─────┤││││晚間11時││15,006元││├──┼───┼───────┼──────────┼─────┼────┤│十二│ 李美玲 │100年12月23日│佯稱李美玲先前於網路│29,985元│上海銀行││││晚間10時6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李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三│ 蕭晴恩 │100年12月24日│佯稱蕭晴恩先前於網路│23,744元│上海銀行││││下午2時46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蕭晴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四│ 黃彣珊 │100年12月24日│佯稱黃彣珊先前於網路│8,123元│上海銀行││││下午3時17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黃彣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五│ 林彥宏 │100年12月24日│佯稱林彥宏先前於網路│29,123元│上海銀行││││下午3時│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林彥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十六│ 陳映如 │100年12月23日│佯稱陳映如先前於網路│29,987元│渣打銀行││││晚間6時53分│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陳映如陷於錯├─────┼────┤│││晚間7時12分│誤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29,987元│渣打銀行│││├───────┤員機操作├─────┼────┤│││晚間9時33分││44,508元│合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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