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766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美寬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7日(期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拘役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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