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七七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壹佰陸拾叁片、電腦主機壹台(內附燒錄機)、數據機壹台、電源線貳條、空白光碟片伍拾片、放置光碟片之棉套壹包及空白信封袋叁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程式軟體及遊戲軟體,分別係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各該附表中所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銷售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間,以網路下載或透過網路向他人購買之方式,取得內含電腦程式著作之光碟母片後,再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四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四0號住處,連續多次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燒錄器設備,將光碟母片及空白光碟片分別放入其所有之燒錄器內,再以電腦執行對拷燒錄,而擅自重製上開著作於可錄寫一次之光碟片(俗稱CD-R)上。復利用其前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請使用之遊戲小屋網站(網址:home.kimo.com.tw/gtr125cc/),用以公開展示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之目錄,並於前開期間,以每片盜版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代號(medicomtw)供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選購;同時預留其前於九十二年間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作為聯絡,凡有意購買者下單訂片或與其聯繫後,再利用其向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ADSL寬頻上網設備,在其上址住處內上網接收客戶訂購單,並以前開電子郵件信箱將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告知,並由購買者將貨款匯入前開帳戶,甲○○再將非法盜拷重製之光碟片,委由不知情之送貨人員交付予訂購者。嗣於同年七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上述犯行,並扣得甲○○所有供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一百六十三片(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一百六十片)、電腦主機一台(內附燒錄機)、數據機一台、電源線二條(扣押物品清單漏載)、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放置光碟片之棉套一包及空白信封袋三個。
二、案經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楊文華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五紙、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單八紙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一百六十三片、電腦主機一台(內附燒錄機)、數據機一台、電源線二條、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放置光碟片之棉套一包及空白信封袋三個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即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則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即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重製之目的,既係供銷售之用,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為有利於被告,是本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意圖營利,於非法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重製物予不特定人之行為,雖另該當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構成要件,然其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觸犯上開二罪名,係屬牽連犯,尚有未洽,併予指明。其先後多次重製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盜拷、販賣盜版光碟之所為,顯然漠視對他人智慧財產結晶之保護,並嚴重侵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併斟酌其盜拷、販賣之時間、次數、獲利情形以及犯後即悉數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上之和解,有另一告訴代理人 何存忠 提出之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可按,足見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一百六十三片(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一百六十片)、電腦主機一台(內附燒錄機)、數據機一台、電源線二條(扣押物品清單漏載)、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放置光碟片之棉套一包及空白信封袋三個,均係被告供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侵害光碟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公司)│數量(片)│├──┼──────────┼──────────────┼─────┤│一│魔獸爭霸3│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二│魔獸爭霸3寒冰霸權│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三│暗黑破壞神2│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四│Pc-cillin2002│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五│華康金碟100│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六│PhotoImpact8│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七│我形我速2│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八│PhotoImpact6│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九│信長之野望蒼天錄│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太閣立志傳Ⅳ│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一│信長之野望嵐世紀│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二│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十三│三國志Battlefield│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四│三國志8│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十五│三國志8威力加強版│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十六│三國志9│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十七│大航海時代3│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八│三國志戰記2│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十九│真三國無雙3│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二十│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二一│真三國無雙3Empires│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二二│戰國無雙│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侵權光碟合計共三十二片均經告訴權人合法提起告訴││└────────────────────────────┴─────┘附表二:
┌──┬──────────┬─────┐│編號│被侵害光碟著作名稱│數量(片)│├──┼──────────┼─────┤│一│泰坦│1│├──┼──────────┼─────┤│二│模擬飛行2004│4│├──┼──────────┼─────┤│三│企業霸王2│1│├──┼──────────┼─────┤│四│奇幻化境│1│├──┼──────────┼─────┤│五│王國的興起│2│├──┼──────────┼─────┤│六│裝甲奇兵中文版│1│├──┼──────────┼─────┤│七│機甲女戰士│1│├──┼──────────┼─────┤│八│世紀霸業│2│├──┼──────────┼─────┤│九│航空管制官2│1│├──┼──────────┼─────┤│十│尾行2│2│├──┼──────────┼─────┤│十一│正宗台灣16張麻將2│2│├──┼──────────┼─────┤│十二│極速快感│2│├──┼──────────┼─────┤│十三│江湖本色2│2│├──┼──────────┼─────┤│十四│瘋狂空間王│3│├──┼──────────┼─────┤│十五│全球行動│1│├──┼──────────┼─────┤│十六│機甲爭霸戰VV-215│1│├──┼──────────┼─────┤│十七│凱撒大帝3│1│├──┼──────────┼─────┤│十八│將軍絕命時刻│2│├──┼──────────┼─────┤│十九│太平洋之嵐│2│├──┼──────────┼─────┤│二十│光榮競馬│2│├──┼──────────┼─────┤│二一│飆風再起│4│├──┼──────────┼─────┤│二二│中土世界│2│├──┼──────────┼─────┤│二三│探險道│1│├──┼──────────┼─────┤│二四│1942越南│3│├──┼──────────┼─────┤│二五│將軍│2│├──┼──────────┼─────┤│二六│神話│2│├──┼──────────┼─────┤│二七│一觸擊發│3│├──┼──────────┼─────┤│二八│海商王│1│├──┼──────────┼─────┤│二九│政治麻將3缺1│1│├──┼──────────┼─────┤│三十│賽車DERGROU│1│├──┼──────────┼─────┤│三一│幻想水滸傳2│4│├──┼──────────┼─────┤│三二│怒海激戰│1│├──┼──────────┼─────┤│三三│GTR│2│├──┼──────────┼─────┤│三四│中國│2│├──┼──────────┼─────┤│三五│機甲爭霸戰4復仇者│3│├──┼──────────┼─────┤│三六│特勤機甲隊4│1│├──┼──────────┼─────┤│三七│大型電玩機│2│├──┼──────────┼─────┤│三八│模擬度假村│1│├──┼──────────┼─────┤│三九│奇幻仙境│1│├──┼──────────┼─────┤│四十│黑幫爭霸│1│├──┼──────────┼─────┤│四一│MVP2004│2│├──┼──────────┼─────┤│四二│MVP│2│├──┼──────────┼─────┤│四三│野球2004│2│├──┼──────────┼─────┤│四四│FIGHTNIGHT2004│1│├──┼──────────┼─────┤│四五│GOLF4│1│├──┼──────────┼─────┤│四六│NBA2004籃球│3│├──┼──────────┼─────┤│四七│NBABALLPUB│1│├──┼──────────┼─────┤│四八│NBAHOOP2│1│├──┼──────────┼─────┤│四九│SHOWDDWN│1│├──┼──────────┼─────┤│五十│ソ肉キテソ│1│├──┼──────────┼─────┤│五一│決戰2│1│├──┼──────────┼─────┤│五二│LORDRINGS魔戒│1│├──┼──────────┼─────┤│五三│鬼武者3│1│├──┼──────────┼─────┤│五四│RS2│1│├──┼──────────┼─────┤│五五│電車ZGO│1│├──┼──────────┼─────┤│五六│全中文菜單7│1│├──┼──────────┼─────┤│五七│櫻坂消防隊│1│├──┼──────────┼─────┤│五八│NAUTO│1│├──┼──────────┼─────┤│五九│鐵腕│1│├──┼──────────┼─────┤│六十│MONSTERHUNTER│1│├──┼──────────┼─────┤│六一│PANZERELITE│1│├──┼──────────┼─────┤│六二│第三帝國興亡記│1│├──┼──────────┼─────┤│六三│DYNASTY│1│├──┼──────────┼─────┤│六四│空戰2│1│├──┼──────────┼─────┤│六五│鋼鐵的咆哮2│1│├──┼──────────┼─────┤│六六│PANZERFRONT│1│├──┼──────────┼─────┤│六七│FRONTMISSILL4│1│├──┼──────────┼─────┤│六八│SIENTHILL4│1│├──┼──────────┼─────┤│六九│俄羅斯方塊│1│├──┼──────────┼─────┤│七十│仇怨│1│├──┼──────────┼─────┤│七一│紅的蝶│1│├──┼──────────┼─────┤│七二│網球2│1│├──┼──────────┼─────┤│七三│V-7184│1│├──┼──────────┼─────┤│七四│橫行霸道│1│├──┼──────────┼─────┤│七五│暑假│1│├──┼──────────┼─────┤│七六│賽馬│1│├──┼──────────┼─────┤│七七│訊連9合1│1│├──┼──────────┼─────┤│七八│戰地風雲1942│2│├──┼──────────┼─────┤│七九│征服與榮耀│1│├──┼──────────┼─────┤│八十│現代實戰中文版│1│├──┼──────────┼─────┤│八一│電車GO│1│├──┼──────────┼─────┤│八二│決勝時刻│2│├──┼──────────┼─────┤│八三│秘密武器│1│├──┼──────────┼─────┤│八四│魔戒3王者再臨│3│├──┼──────────┼─────┤│八五│模擬城市4│3│├──┼──────────┼─────┤│八六│羅馬之路│1│├──┼──────────┼─────┤│八七│1503世紀│1│├──┼──────────┼─────┤│八八│大戰略4│1│├──┴──────────┴─────┤│以上侵權光碟合計共一三一片,均未經告訴││權人合法提起告訴│└───────────────────┘